根据工作安排,我会定于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,对未按照《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》(川残办〔2021〕23号)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,进行一次性补审。补审期结束后,用人单位仍未进行申报的,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。 特此通告。
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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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墙建设项目比选结果公告